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介绍
一、 基本规定:
1、贷款额:单户总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2、支用方式:可采用一次性发放的生产经营贷款,也可选择可循环支用随借随还的综合授信。
3、期限:最长期限三年;综合授信额度最长五年;每笔支取最长不超过三年,按季(月)还本付息;建议采用单笔支取期限一年,按月付息一次还本,循环使用。
4、利率:执行基准或一定比例上浮,视乎客户资信及对银行贡献度决定浮动比例,支持配套生产经营贷款的贷款额的30%比例的存单质押贷款(质押贷款可执行利率下浮10%),对该类客户可执行基准利率。
二、 贷款对象:具有丰富的中小型企业经营经验,从事生产经营,有一定家庭资产积累,具有良好的资信状况的个人客户、兼职个人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全部由个人入股组成的合伙企业的主要合伙人、全部由个人入股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或主要股东、小企业的法定代表或主要股东或个人关联方。
定义解释:
1、主要投资人、主要合伙人或主要股东指在上述公司内原则上持有超过10%股份的个人。
2、个人关联方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企业或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将其视为个人关联方。(a.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b. 合营企业;c. 联营企业;d.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e. 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三、 贷款用途:
1、用于借款人合法的经营投资活动中正常资金需求;如持续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流动资金周转、购置(维修)有关设备、装潢经营场所等;
2、鼓励对制造业、批发业、零售商贸业、物流运输业及其他国家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的行业和主要结算通过我行进行,业务运转良好、主业清晰的企业发放个人经营贷款;
3、禁止贷款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和土地储备;
4、禁止贷款资金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和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5、禁止贷款资金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6、禁止向存在安全隐患、产品质量差、市场销路不畅、“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发放本贷款。
7、根据目标客户特征和需求,原则上不同的客户类别对应的不同资金用途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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