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下称“开业贷款”),指专项用于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开业时的融资困难,
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担保的专项贷款。
二、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注册开业的下列对象:
1.非正规劳动组织负责人;
2.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以内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法定代表人。
三、额度、期限和利率
1.贷款额度:
u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负责人申请贷款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u 小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贷款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
3.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执行。
四、还款方式
贷款偿还采取按季付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
五、贷款担保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负责人申请开业贷款的,应按以下规定提供担保:
1) 贷款金额在7万元以下(含)的,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 贷款金额在7万元至10万元(含)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担保,担保方式限于质押方式;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另提供不超过贷款额90%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 贷款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含)的,担保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担保,担保方式限于质押方式;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另提供不超过贷款额80%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小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的,应按以下规定自行提供足额担保(下称个人担保),并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其个人
担保提供再担保:
1) 抵押担保
a) 担保人以自住住房为抵押的,住房价值不得低于60万元,抵押率不得超过50%;
b) 担保人以非自住房屋为抵押的,住房价值不得低于50万元,抵押率不得超过60%;
c) 担保人以商业用房为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60%。
2) 质押担保
a) 以本币存单及国债质押的,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质物票面值的90%;
b) 以外币存单质押的,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质物票面值折算为人民币金额的80%。
六、办理手续
1.小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的,应遵循下列贷款程序:
1) 提交开业借款申请书》、身份证件、户口簿、未婚声明或提供离婚证、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本人自有资金证明、资产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法人代码证、验资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上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企业开办超过一年的)及最近3个月的财务报告、营业税税单及其他反映生产经营状况的书面资料;
2) 贷款经办行审查贷款申请通过后,申请人填妥《开业贷款再担保申请书》,至小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再担保申请。
3) 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再担保条件进行审查,同意再担保申请的,在《开业贷款再担保申请书》上签署同意意见,送至贷款经办行。
4) 经办行办妥担保手续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负责人申请开业贷款的,应遵循以下贷款程序:
1) 申请人向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所在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贷款担保申请,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非正规劳动组织证书等材料,填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开业贷款计划书》及《开业贷款担保申请书》,并签收《开业贷款担保申请告知书》。
2) 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对申请人完成贷款担保政策辅导、个人诚信记录调查、身份资格确认、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核查、专家论证推荐等初审工作。提交至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核准后,在《开业贷款担保申请书》上签署同意担保的意见,连同贷款申请材料,送至本行贷款经办行。
3) 贷款经办行完成贷款审查,同意贷款的,借贷双方签订《上海银行开业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担保合同,办妥担保手续后,经办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本行该业务集中受理的经办行为上海银行福民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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