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是指申请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享有所有权的本行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存折、凭证式国债、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据及本行发行及代理的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作质押物,向本行申请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且承担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义务的信贷业务。
该项贷款期限最长达五年、质押比例高、额度循环使用、无最高额限制。
一、业务办理
您只需携带本人及出质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质押物(本外币定期存款存单、存折凭证式国债、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据及本行发行及代理的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受益权凭证),到本行各支行营业部申请办理。
二、贷款期限
最长可达5年。
三、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还款方式
(一)按月还息到期还本;
(二)等额还款法;
(三)递减还款法。
五、温馨提示
(一)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无效或者被依法止付的有价单证不得作为质押物。
(二)已设定质押的质押物,无论是否已到期,在贷款未全部还清之前,质押物的所有权人或质押物所有人的监护人不得赎回和申请挂失止付。
(三)用于质押保险单据的出质人与保险单据项下的投保人须为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