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业务概述
l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指以本行信贷资金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
l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的购房贷款。
l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由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组合而成,个人在购房时可就住
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部分,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二、 对 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港澳台居民;
在境内工作时间超过一年、购房用于自住的外籍个人。
三、 条 件
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
1、有符合上海银行规定的购房自筹资金;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3、同意办理个人征信、住房抵押,经办行认为有必要时,同意办理有关交易合同和借款合同的公证;
4、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个人连续六个月交存住房公积金;
2、个人及其配偶未申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清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 额 度
l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总额最高可达房价的80%。
l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查询单或复议核准单位核准的贷款限额为准,贷款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五、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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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 称 |
提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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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购房合同 |
房产商/二手房出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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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房产商营业执照 |
房产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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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期房) |
房产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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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房地产权证(现房) |
房产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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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房产商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
房产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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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房产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房产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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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预付款收据/发票 |
房产商/二手房出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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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借款人身份证 |
借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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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户口簿/户籍证明 |
借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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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婚姻证明或声明 |
借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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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借款人收入证明 |
借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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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号 |
借款申请人 |
注:借款人通过与银行合作的售房单位购房,或借款人购置二手房的,2、3、4、5、6项无需提供。
六、 期 限
1、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2、对于将到离退休年龄的借款人,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期限最长计算到70周岁。
3、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与抵押房屋的房龄之和最高不大于40年。
七、利 率
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商业性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浮动执行。
八、 还 款
1、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采取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 采取按月分期还款方式, 申请人可选择等 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
还款方式。
3、申请人可申请1-3年的宽限期还款方式,在宽限期内,只付息,不还 本,待宽限期结束后,再按
借款合同约定的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进行还款。
九、 担 保
1、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以借款人所购住房作抵押;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保证担保;
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人同时以所购住房抵押向贷款银行担保及向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反担保。
十、 办 理 流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