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介绍
自主创业专项贷款是宁波银行向符合条件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的小额政策性贷款,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劳务等自主创业活动,并在规定的条件内享受贴息优惠。
贷款对象
1、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
2、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贷款要求
1、借款人具有本市海曙区常住非农户口;
2、已制定开业项目计划,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具有可行性;
3、能向贷款银行提供全额的财产抵押、质押和保证等有效担保;
4、借款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具有还贷能力,尤其信用贷款,贷款银行保留追偿借款人无限责任的权利;
5、本行规定的其它的条件。
有关规定
1、贷款总额度不超过10万元;
2、经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每户5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额度;
3、对下岗失业人员以家庭自属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抵押申请贷款的,按我行的相关规定发放贷款;
4、对其他自然人或机构提供有效担保的,按商业贷款规定和要求办理;
5、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可展期一次,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
6、本贷款享受贴息。
操作程序
1、申请专项贷款,借款人首先应向其所在的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供《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和项目可行性报告,说明贷款金额、用途、期限、偿还方式及还款来源等情况,并提供质押、抵押物、信用担保等有效证明,报区级劳动保障部门确认;
2、借款人持区级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贷款资料和证件、区房管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权属、有效的担保文书、其他的有关资料向我行提出专项贷款申请;
3、我行根据对下岗失业人员出具的贷款申请资料审验无误后受理贷款申请,按程序向申请人发放贷款,并把放贷回执函送区劳动保障部门;如有异议的,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帮助借款人补办有关手续;
4、我行根据贷款性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有关事项按我行的规定执行;
5、办理地点:宁波银行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