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些国家公务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种种借口不归还到期银行信贷债务、不履行担保连带责任、不归还信用透支款项,导致公职人员银行不良银行债务重新抬升,使政府公信力下降,对社会信用建设负面影响较大,笔者对河南某县情况进行了调查。
时间久,涉及面广
经当地金融机构统计,截至2011年6月末,公职人员自贷、担保等不良债务累计共526笔次,金额累计达6951万元,占当地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总额的2.49%,占
个人贷款及透支总额的4.25%。主要有个人自用贷款、担保、信用卡透支三大类。属于个人自己贷款形成的不良债务共105笔,金额1235.60万元。
从当地公职人员银行不良债务形成时间看,具有时间久、跨度长的特点。有的不良贷款已经长达15年之久。有不良债务公职人员分布面比较广泛,涉及行业或单位比较多,多集中在当地政府直属机关、公检法司系统、卫生系统、教育系统以及金融系统。
有些公职人员以种种借口拒不偿还到期银行债务、拒不履行担保连带责任、拒不归还信用透支款项,在当地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反映出有些政府、事业单位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信用意识下降,使金融机构、社会知情人员对政府及工作人员的社会信誉产生质疑,导致政府社会形象受损,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导向作用明显
公职人员是一个特殊社会群体,其信誉、行为对社会的导向作用十分明显。其不良行为在社会上极易产生群仿效应,使一些不理性的人效仿而不偿还银行到期债务、不履行担保连带责任,助推当地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继续抬升,对区域性金融带来隐患。当地公职人员不良债务2005年后重新抬头,特别是2007年以来不良债务笔数、金额逐年持续上升,2007年至今形成的不良债务319笔次,占总笔数的60.65%;金额4939万元,占不良债务总额的71.05%。
公职人员作为当地金融生态环境和社会信用建设的主要组织者、倡导者和参与者,地位、作用重要而关键。特别是公检法司系统工作人员作为法律执行、监督者,理应自觉遵守法律,积极主动履行偿还、担保责任,作法律的捍卫者和实践者;教育系统工作人员作为信用道德的传播者,理应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作社会信用的示范者和先行者。而部分公务人员却与法律、信用的要求背道而驰,据统计,当地公检法司系统工作人员涉及不良债务67笔次,金额1117万元;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涉及不良债务142笔次,金额累计达1818万元,成为当地社会信用建设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反面教材。
应对之策
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公职人员理应在社会诚信建设中起到表率作用。有关部门要认识到公职人员不良银行债务清收工作的重要性,成立专项清收小组,出台公职人员不良债务清收实施方案,开展公职人员逃废金融债务的专项整治行动。把公职人员的信用情况作为提拔任用的否决条件;运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党纪或行政处分,甚至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立案处理,督促政府公务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还款和担保法律责任。
应着重从决策、执行、监督、服务、商务等方面,加强政府信用建设,逐步形成政府信用体系,树立政府信用形象,建立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创建现代化诚信服务型政府。加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教育,建立公务员失信惩戒、问责制度,对国家公务人员的失信行为进行曝光,依法依纪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法制环境是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法律制度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司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涉及公职人员不良银行债务的案件,要及时受理、及时审理、及时执行,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严厉打击公职人员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以此为突破口,切实解决诉讼手段清收不良贷款效果不佳、以银行为债权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结率偏低、执行时间过长等问题,有效维护金融债权,构建完善有效的法制环境。
要充分利用宣传舆论媒体,向全社会普及征信知识,培育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定期在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学校、企业、公共场所、营业场所等,巡回举办征信专题讲座、座谈会、论坛等专题活动,广泛开展诚信典型和征信知识宣传。建立和落实区域社会信用环境评价制度,以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核心,大力开展“诚信政府、诚信社区、诚信单位、诚信公民”创建活动,推广先进经验,树立诚信典型,在全社会营造诚信得益、失信受惩的良好氛围